劳动仲裁后的离职证明
前言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定途径。仲裁后,劳动者可能需要开具离职证明。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阐述劳动仲裁后的离职证明开具程序、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开具程序 劳动者仲裁胜诉后,可以向原用人单位申请开具离职证明。 1.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 2. 申请时间:自仲裁裁决生效后30日内提出。 3. 申请材料: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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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离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开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二、离职证明内容 离职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 所在部门、职务或岗位。 3. 工资标准。 4.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5. 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6.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其中,“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根据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填写,如“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注意事项 1. 离职证明应与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一致。 2. 离职证明应由用人单位的公章加盖,并注明有效期。 3. 劳动者应仔细核对离职证明内容,发现错误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更正。 4.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或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85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8条
案例
案例1:劳动者王某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取得仲裁裁决后,向用人单位申请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经旷工为由拒绝开具。经劳动行政部门调解,用人单位同意开具离职证明,但原因填写为“协商解除”。王某对离职证明内容有异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根据仲裁裁决书内容开具离职证明。
案例2: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张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开具离职证明。然而,开具的离职证明中,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填写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与事实不符。双方协商未果,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开具离职证明。
结论 劳动仲裁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应按照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开具离职证明,并保证证明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或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