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提交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仲裁中证据的提交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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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存续、工作时间的计算、工资报酬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前述事实的否认,以及对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二、证据提交方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提交。证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合同、协议、通知、公告等文件; 证人证言(书面或录音录像); 物证(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证据清单。
三、证据提交时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劳动仲裁立案后15日内提交证据。经仲裁委同意,可以延期提交。
四、证据交换
在双方提交证据后,仲裁委将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并制作证据交换笔录。证据交换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双方应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五、证据审查
仲裁庭对提交的证据将进行审查,并判断其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相关。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或调查取证。
六、证据采纳
仲裁庭在审查证据后,将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决定是否予以采纳。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情况将载入仲裁裁决书中。
七、证据保存
仲裁委将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妥善保管。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领取自己的证据。
注意:
提交的证据应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关,并能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证据应真实合法,不能伪造或变造。 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恶意拒绝提交证据的,仲裁庭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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