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在劳动仲裁中,裁决作出后,败诉方应当按照裁决书指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若败诉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败诉方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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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条件包括:
执行程序有瑕疵。例如,法院未经法定程序或未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裁决本身存在问题。例如,裁决违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或裁决内容超出仲裁请求范围。 其他情形。例如,裁决因不当行为而获取,或裁决的事实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
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执行异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 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 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的具体事项。
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若异议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
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裁决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调查核实异议所述事实依据。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
法院对执行异议审查后,作出以下裁定之一:
驳回执行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裁决。 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通知执行人。 裁定撤销执行。如果裁决本身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执行,并通知执行人。 裁定变更执行。如果执行程序存在瑕疵,法院应当裁定变更执行方式或期限。
注意事项
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仅适用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决,仲裁庭自行执行的裁决不适用执行异议程序。 提出执行异议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法院审查执行异议仅限于执行程序和裁决本身问题。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不应拖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