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必须当面协调吗?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其程序是否必须当面协调备受关注。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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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该条未明确规定调解必须当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
仲裁实践
在仲裁实践中,是否当面协调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仲裁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协调,以便充分了解案情,促成和解。
对于事实较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仲裁员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无须双方当事人当面协调。
当面协调的利弊
优点:
直观有效:当面协调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促进双方充分沟通。 促进和解:面对面沟通有助于建立信任,增加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节省时间:书面调解可能较为繁琐,而当面协调可以加快调解进程。
缺点:
不便捷:对于异地当事人或时间紧张的当事人而言,当面协调可能存在不便。 情绪波动:面对面协调时,当事人情绪容易受到影响,不利于客观、理性的调解。 成本较高:异地当事人当面协调需支付差旅费等额外费用。
总结
劳动仲裁是否必须当面协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诉求和争议焦点等因素,灵活选择调解方式,既要保证调解的有效性,又要兼顾当事人的便利性和客观性。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仲裁员决定当面协调,当事人也并非必须亲自出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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