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双方通知机制
引述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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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
劳动仲裁通知书通常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进行。
邮寄送达:仲裁委员会将仲裁通知书寄送至当事人指定的地址。 送达: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亲自将仲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通知内容
劳动仲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仲裁案号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事项 仲裁时间、地点 仲裁员名单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 其他相关事项
未收到通知的后果
当事人未收到仲裁通知书,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无法知悉仲裁程序,影响其权利的行使。 错过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影响案件审理。 无法参加仲裁庭审,造成缺席审理的风险。
当事人未收到通知时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未收到劳动仲裁通知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补送通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或口头申请补送通知。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仲裁委员会未依法送达通知书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案例
李某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以邮寄的方式向李某送达仲裁通知书。然而,李某未收到通知书。由于错过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李某的仲裁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李某认为,仲裁委员会未依法送达仲裁通知书,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送达行为无效,并责令其重新送达通知书。
总结
劳动仲裁后通知双方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论权。对于未收到通知书的当事人,法律提供了补救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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