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能否仲裁两个公司
引言 劳动仲裁是中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劳动仲裁机关是否有权仲裁涉及两个公司的劳动争议,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分析相关案例,并提出对仲裁实践的建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劳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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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机关是否可以仲裁涉及两个公司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对于涉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涉及的主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涉及两个公司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例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4085号案,涉及两个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法院认为,两个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两个公司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两个公司共同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两个公司之间享有实际劳动权益。因此,两个公司均为主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两个公司的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38288号案,涉及劳动者与两家培训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法院认为,两家培训机构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在两家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两家培训机构均为主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两家培训机构的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建议 为了明确劳动仲裁机关的管辖权,建议在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增加明确规定,规定劳动仲裁机关可以仲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同时,对于涉及两个公司的劳动争议,建议劳动仲裁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实际劳动关系:两个公司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报酬的支付、劳动权益的享有等。 主要用人单位:两个公司是否均为劳动者的主要用人单位,是否共同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交叉任职:劳动者是否在两个公司之间存在交叉任职,并实际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目的:劳动者在两个公司之间从事劳动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
结论 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劳动仲裁机关是否可以仲裁涉及两个公司的劳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在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增加明确规定,明确劳动仲裁机关的管辖权,并充分考虑实际劳动关系、主要用人单位、交叉任职、劳动目的等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