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仲裁时效
引言
时效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限,超过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将丧失。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劳动争议与仲裁时效的密切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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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限为:
克扣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其他劳动报酬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减少劳动报酬的,自用人单位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 其他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仲裁时效的计算
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计算时效时,不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期间。
仲裁请求书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时效中断。自仲裁时效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时效中断和中止
以下情况导致时效中断:
提起仲裁 请求调解 对方部分承认请求 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情况导致时效中止: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 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的
超过时效的影响
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请求权。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有以下特殊情况的除外: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阻止当事人行使权利的
时效制度的意义
时效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防止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结语
劳动争议与仲裁时效有着密切关联。劳动者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请求,否则将丧失请求权。仲裁时效制度对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时效规定,以保障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