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打印要求
引言
劳动仲裁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的制度。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中对于证据的提交和审查有着严格的要求。其中,信息的打印是否必要是劳动仲裁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对劳动仲裁中证据打印的要求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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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打印的法律依据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中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查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打印信息的要求
劳动仲裁中,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需要打印。打印的信息主要包括:
文本内容:涉案合同、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知书等书面材料的全文。 证据来源: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证据时间:证据形成时间或取得时间。 其他必要信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如电子文档的获取途径、证人证言的宣读记录等。
不打印信息的后果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打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可以不予采纳。
《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证据副本后七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证据。”
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补正的证据不予补正或者逾期提出异议的,该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打印证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实无法打印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提供其他方式的证据,如电子文档的截图、录音文件的播放等。
举证责任分配的提示
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对下列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关系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对下列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遭受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金。
结论
劳动仲裁中,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需要打印,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不打印信息的后果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允许提供其他方式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时、有效地提供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