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费用
劳动仲裁费用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受理费、审理费和执行费。
一、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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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是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收取的费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规定预交受理费。受理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审理费
审理费是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收取的费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收取审理费。审理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执行费
执行费是劳动仲裁机构在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时收取的费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的行为执行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收取执行费。执行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费用减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仲裁机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
(一)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二)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三)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四)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五)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防护不当,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六)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七)因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八)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益,情节较轻,劳动者申请仲裁的; (九)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且确有困难补齐的; (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申请人原因,致使仲裁时限延误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减免仲裁费用的情形。
五、注意事项
(一)劳动仲裁费用应当在仲裁申请时预交。 (二)劳动仲裁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三)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四)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仲裁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