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劳动仲裁申请程序
1. 申请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且协商未果。 劳动争议发生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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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期限
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
3. 申请主体
劳动者 工会
4. 申请方式
直接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具体的仲裁请求。 证据材料清单。
5. 仲裁受理
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组成仲裁庭。
6.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或副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人民陪审员由仲裁委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
7. 证据交换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8.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 仲裁庭应当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
9. 调解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促使当事人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10. 仲裁裁决
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认定和说明。 仲裁裁决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申请仲裁应当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 仲裁程序全程免费。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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