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双方均须出席
劳动仲裁是中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双方当事人均有出席仲裁的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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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45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或者缺席裁决处理。”
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如期出席仲裁庭审。否则,仲裁委员会可以按撤诉或缺席裁决处理,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当理由缺席
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仲裁庭审,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缺席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仲裁。
正当理由包括:
生病或其他意外事件 执行公务 交通中断 无法获得必要的旅行证件 其他被仲裁委员会认可的理由
缺席后果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仲裁,将产生以下后果:
撤诉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缺席方的申请,撤销对该方的仲裁申请。 缺席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缺席方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缺席裁决对缺席方具有约束力,但缺席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请假程序
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席仲裁,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请假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仲裁委员会收到请假申请后,将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仲裁。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工会代表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委托代理人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代理人应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或工会代表资格证明。
结论
劳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均有出席仲裁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缺席将产生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好时间,如期出席仲裁庭审。必要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