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保全
引言
劳动仲裁中,申请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或进行中,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财产或证据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销毁证据,以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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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的情况,裁决对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条件
1.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证据的行为。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可能会丧失胜诉后强制执行的可能。 3.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特定财产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争议标的物或相关证据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的程序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 2. 提供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处分财产或销毁证据的行为,以及申请保全的必要性。 3.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保证在被申请人无不当行为的前提下,申请人将承担因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4. 受理与审查:仲裁机构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5. 裁决:仲裁机构对保全申请审查后,可以裁决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驳回申请。
保全的效力
保全措施自仲裁机构裁决之日起生效。对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证据的行为,仲裁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撤销保全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机构可以撤销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证据的行为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保全的责任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证据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实务建议
在劳动仲裁实践中,申请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避免证据灭失或财产转移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足够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与仲裁机构保持沟通,及时了解保全申请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