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变更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提出变更的请求。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诉讼请求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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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变更离婚诉讼请求,包括增加诉讼请求(如增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减少诉讼请求(如取消探望子女的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如由起诉离婚变更为请求夫妻和好)。
二、诉讼标的的变更
诉讼标的是指离婚诉讼中争议的标的物,可以是财产、子女抚养权、债务承担等。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标的,如增加诉讼标的(如增加财产分割请求)或减少诉讼标的(如撤回抚养权的请求)。
三、当事人的变更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可以变更,如追加当事人(如追加第三人介入诉讼)或删除当事人(如撤回对其中一人的起诉)。
四、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的变更
当事人还可以变更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如变更管辖法院、指定委托诉讼代理人、举证责任分配等。
变更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变更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变更,并作出变更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变更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离婚诉讼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变更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变更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变更请求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变更请求不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变更请求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展。
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限制较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以下情况下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撤回起诉,并且未重新起诉; 被告已经承认和解,但原告不同意和解。
综上,离婚诉讼变更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会被人民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