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劳动仲裁如何撤销申诉
前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申诉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希望撤销其申诉。本文将探讨在中国中山市劳动仲裁中撤销申诉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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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在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撤销其申诉。
程序
申诉人撤销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 劳动仲裁案号 撤销申诉的请求 撤销申诉的理由
申请书应当递交至受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庭。
审批
劳动仲裁庭收到撤销申诉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情况一:同意撤销
如果劳动仲裁庭审查认为申诉人撤销申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裁定准予撤销申诉。此时,劳动争议将自行终结。
情况二:不予撤销
如果劳动仲裁庭审查认为申诉人撤销申诉的理由不充分,或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裁定不予撤销申诉。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继续参与劳动仲裁程序。
撤销申诉后的效力
经劳动仲裁庭裁定准予撤销申诉后,该劳动争议将视为从未发生。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争议向劳动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注意事项
申诉人只能在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撤销申诉。如果已经作出裁决,则不能再撤销申诉。 申请撤销申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例如: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诉人的事实主张错误等。 劳动仲裁庭在审查撤销申诉申请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仲裁庭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结语
中山劳动仲裁中撤销申诉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申诉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行使撤销申诉的权利。劳动仲裁庭在审理撤销申诉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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