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的国家机关属性
引言 劳动仲裁部门是负责解决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机构,其性质和定位与国家机关密切相关。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探讨劳动仲裁部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何为国家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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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的性质 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根据该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独立行使仲裁职能的准司法机构,其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家机关的特征 国家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由国家设立,受国家权力控制; 享有公共权力,行使国家行政职能; 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 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
劳动仲裁部门与国家机关的对比 劳动仲裁部门与国家机关在性质上存在以下差异:
设立主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工会共同组建,而不是由国家设立。 权力来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来自法律授权,而不是来自国家。 经费保障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是通过收取仲裁费自筹,而不是由国家财政拨付。 人员编制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体系,而是事业编制。
相关司法解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其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
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劳动仲裁部门虽然是准司法机构,但其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全部特征,特别是权力来源和经费保障不同于国家机关。因此,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劳动仲裁部门 不属于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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