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员工劳动仲裁权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劳动仲裁制度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然而,对于实习期员工是否享有劳动仲裁权,存在一些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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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上工作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全体职工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实习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报酬和保险等事项。实习期结束后,实习单位应当出具实习证明,记载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取得的成绩。”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实习期员工是否具有劳动仲裁权。
司法解释
对于实习期员工是否享有劳动仲裁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否定说:认为实习期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因此不享有劳动仲裁权。 肯定说:认为实习期间虽然双方并非传统的劳动关系,但具有从事劳动、接受管理、取得报酬的特征,应属于类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应享有劳动仲裁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表态实习期员工是否享有劳动仲裁权。但在2019年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习单位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实习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报酬和保险等事项。”这为肯定说提供了理论支持。
实践中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可实习期员工的劳动仲裁权,并受理其仲裁申请。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例如,2022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实习期员工仲裁案时,认为该实习生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身份,并享有劳动仲裁权。
建议
为了保障实习期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议:
在立法层面明确实习期员工的劳动仲裁权。 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仲裁委员会统一受理实习期员工的仲裁申请。 对仲裁案件中涉及实习期员工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应综合考虑实习的性质、双方达成的协议以及实习生实际从事的工作情况,灵活适用法律规定。
实习期员工是否享有劳动仲裁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相信这个问题终将得到明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