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仲裁程序
一、仲裁前提条件
1. 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 2. 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3. 劳动争议尚未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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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申请
第一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管辖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管辖权一般由争议发生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行使。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名称、住所); 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步: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人由申请人选任,一人由被申请人选任。
四、仲裁程序
第一阶段:开庭前准备
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提交答辩书、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
第二阶段:开庭
仲裁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读仲裁规则。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举证质证。 仲裁庭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调查证据。
第三阶段:调解
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组织调解。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六、司法审查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七、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ただし、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