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款记账处理
法律背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书,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必须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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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对于劳动仲裁款的记账,应使用以下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仲裁款:用于核算用人单位因劳动仲裁而应付给职工的款项。 费用-劳动仲裁费:用于核算用人单位因参加劳动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如律师费、仲裁费等。
记账规则
记账时,应根据裁决书的内容,将劳动仲裁款分为以下部分:
工资报酬: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 经济补偿金:包括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赔偿金:包括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记账分录如下:
收到仲裁裁决书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仲裁款(其他应付款) 贷:应付工资(工资报酬) 贷:应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贷:应付赔偿金(赔偿金)
支付劳动仲裁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仲裁款(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发生劳动仲裁费时:
借:费用-劳动仲裁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款应与其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区分开来,单独核算。 劳动仲裁费应纳入相关费用科目核算,不能计入工资费用。 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仲裁裁决,避免因拖欠款项而产生利息等额外费用。 对于未履行仲裁裁决的用人单位,职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除以上记账规则外,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仲裁委裁决书中未明确款项性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达成和解,支付的和解款应按照劳动仲裁款的記账规则处理。 用人单位因劳动仲裁败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可以作为其他支出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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