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院设有公车,依据法律保障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劳动仲裁院,是依法行使仲裁权的独立机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院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其他保障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设施。其中,公车作为必要的交通工具,成为劳动仲裁院的重要配备。
劳动仲裁院设有公车的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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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便捷仲裁工作
劳动仲裁涉及到地域广、时间长的特点。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员需要及时前往争议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了解相关情况。公车的存在,可以为仲裁员提供便利、高效的交通方式,保证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2. 保障仲裁独立
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仲裁机构保持独立公正。公车的使用,可以避免仲裁员依赖于外部交通力量,减少外界影响,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3. 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时效性强,延迟仲裁会影响争议的解决。公车的存在,可以大大缩短仲裁员的交通时间,提高仲裁效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4. 节约仲裁成本
公车的使用,可以减少仲裁机构因交通而产生的费用,进而节约仲裁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公车的管理及使用
劳动仲裁院的公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专车专用:公车应专用于仲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维护保养:公车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合理调配:公车应根据仲裁工作需要合理调配,避免浪费。 使用记录:公车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和事由。
劳动仲裁院公车的使用应受到以下限制:
不得用于当事人的交通接待。 不得用于当事人之外人员的私人用途。 不得违反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总而言之,劳动仲裁院设有公车是保障仲裁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公车的使用,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保障仲裁独立、节约仲裁成本。劳动仲裁院应严格管理公车,合理使用,切实发挥公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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