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裁决程序及时间性
劳动仲裁是中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非诉讼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负责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委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1. 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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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聆讯。聆讯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
2. 调查
在必要时,仲裁委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
3. 调解
仲裁委在聆讯过程中,会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则仲裁委将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4. 裁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将在聆讯结束后作出裁决。裁决书包括仲裁委对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等内容。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时间的规定
关于劳动仲裁的裁决时间,《仲裁法》规定:
普通程序:仲裁委应当在开庭后45日内作出裁决; 简易程序:仲裁委应当在开庭后15日内作出裁决。
当场裁决的情况
仲裁委当场裁决属于例外情况,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仲裁委可以当场作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申请当场裁决的; 劳动争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且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即时裁决的。
当场裁决的效力
仲裁委的当场裁决与普通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当场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
当场裁决仅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特别是争议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案件。 当场裁决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当事人对当场裁决不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一般只会对裁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很少会推翻当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