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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能作为证明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5-06 浏览量:778

劳动仲裁调解作为证据的效力

在中国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中,调解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劳动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劳动仲裁调解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即是否可以在后续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调解能作为证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成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决。”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调解书的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结论;(八)勘验笔录。”该条规定也未明确提及调解书是否属于上述证据类型。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仲裁调解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法院处理方式并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具有证据效力。理由是:

调解书是仲裁机构制作的正式文書,具有公信力。 劳动仲裁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 调解书可以反映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客观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不具有证据效力。理由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明确赋予调解书证据效力。 调解书并非通过审理后形成的裁判文书,其内容可能存在与法律相悖之处。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表明调解结果并非完全稳定的意思表示。

建议立法完善

劳动仲裁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存在争议。建议立法部门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调解书具有证据效力,并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书证”证据类型。 对于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后反悔的情况,规定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调解书是否继续作为证据使用。 完善调解程序,提高调解书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例如,要求仲裁机构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通过完善立法,可以明确劳动仲裁调解的证据效力,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