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的确定: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劳动争议发生无法自行和解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裁决。
确定劳动仲裁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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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专职仲裁员或者由专职仲裁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确定劳动仲裁庭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独立原则:仲裁员必须公正无私,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干扰。 专业能力原则:仲裁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能够公正、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回避原则:仲裁员与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具体确定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五日内,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仲裁员的专业特长,指定专职仲裁员或者由专职仲裁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从本委员会专职仲裁员中指定。人民陪审员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从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聘任,人数一般为一人或二人。
劳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开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庭的组成和职权
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职权包括:
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庭审; 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对仲裁裁决书进行解释; 监督执行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的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