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法》)第2条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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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受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约束。
二、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法》第7条规定,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发生的争议; 6. 因福利、培训、职业介绍发生的争议; 7. 因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或者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的争议; 8. 因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 9. 法律、法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排除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法》第8条,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因个人身份发生的争议; 2. 因社会保险缴纳和待遇发生的争议; 3. 因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待遇发生的争议; 4. 因企业破产清算中发生的职工安置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关系以外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6.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
四、特殊情形
《劳动争议法》第10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申请:
1. 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的; 2.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撤销的; 3. 人民法院因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不当而指令重新仲裁的。
五、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法》第4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中,"境内用人单位"包括:
1.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2. 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驻华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等用人单位。
六、注意要点
劳动关系仲裁受理范围主要以《劳动争议法》为依据。在实践中,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争议发生后,应在法定期限(通常为60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争议事实; 了解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