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合法性审查
概述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书面文件。其合法性审查至关重要,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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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争议事实;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 仲裁请求的根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 劳动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合法性审查标准
1. 请求事项和争议事实明确
请求事项应明确具体,如要求支付未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事实应陈述清晰,包括双方争议的焦点。
2. 当事人信息完整准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应完整准确,以便送达仲裁文书和通知。
3. 仲裁请求法律依据充分
劳动者应明确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如《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事实和证据应充分支持仲裁请求。
4. 劳动者亲笔签名或盖章
申请书应由劳动者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以示其对申请书内容的认可。
常见不合格情形
请求事项不明确,如同时请求支付工资、解除合同等; 争议事实陈述混乱,缺乏证据支持; 当事人信息不全或错误,导致无法送达; 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 申请书未经劳动者本人签字或盖章。
处理不合格申请书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不合格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后,会告知劳动者补正。劳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补正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补正。劳动者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补正后的申请书。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劳动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劳动仲裁申请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求其补正:
劳动者系文盲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自己书写、签名或者盖章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通知劳动者补正的。
结论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合法性审查对于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劳动者在提交申请书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填写,以避免因不合格而被驳回或耽误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书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合法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