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合同自由选择
引言
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劳动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机制。然而,劳动者在提交仲裁申请时,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哪份合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规定,分析劳动仲裁中合同自由选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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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确定的期限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该条文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的自由。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即,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仲裁法相关规定
《劳动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意味着,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提交仲裁申请时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哪份合同。
司法解释
为解决劳动仲裁中合同自由选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请求仲裁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劳动者请求内容,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
第2条规定,如果存在多份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哪份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合同选择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仲裁中合同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有效性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 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在存在多份劳动合同时,应选择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合同。
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在实践中,劳动者在提交仲裁申请时选择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合同变更后劳动者认为权利受损:劳动者在合同变更后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以变更后的合同为依据提交仲裁。 存在多份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等多种文件时,可以从中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合同作为仲裁依据。 用人单位未提供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交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进行仲裁。
结论
根据中国的法律,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具有一定的合同自由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选择的相关原则,即法律有效性原则和有利于劳动者原则。
劳动者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可以结合自己的诉求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并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合同作为仲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