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的撤案权
引言 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劳动仲裁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劳动仲裁开庭后,当事人是否享有撤案权,是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相关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开庭后的撤案权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阶段的撤案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阶段,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此时,调解程序终止,仲裁程序尚未开始。因此,在调解阶段,申请人享有撤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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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撤案权
1. 仲裁庭组成前撤案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下,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案后,仲裁程序终止。
2. 仲裁庭组成后撤案
(1)一般情况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6条,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裁决驳回申请。也就是说,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不享有撤案权。
(2)双方当事人均撤回申请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裁决撤销仲裁。此时,仲裁程序终止。
(3)仲裁员违法或不当行为 如果仲裁员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经审查属实,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仲裁。
三、撤案后的影响
1. 再次申请仲裁 撤案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撤回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可以恢复仲裁程序。
2. 诉讼时效 对于仲裁庭组成后撤案的,不影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自撤案之日起3个月内,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在中国,劳动仲裁开庭后,申请人不享有撤案权。但双方当事人均撤回申请或仲裁员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等情况下,可以撤销仲裁。撤案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但申请人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可以在撤案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开庭后的撤案权问题,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和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