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畴
简介
在我国,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劳动关系存在重叠,引发了侵权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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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发生的争议;(六)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七)因职业病发生的争议;(八)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或者终止而发生的争议;(九)因执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十)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争议。”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提及侵权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性骚扰行为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由此可见,对于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如性骚扰,法律明确纳入了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侵权与劳动关系的重叠
侵权行为与劳动关系重叠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侵权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例如,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人身或财产损害。 侵权行为直接与劳动关系相关:例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而采取的过激措施,导致劳动者受伤。
仲裁机关的管辖权
对于侵权行为与劳动关系重叠的情况,仲裁机关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侵权行为是否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如果侵权行为与劳动关系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则通常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人身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可能超出劳动仲裁机关的管辖范围,需要移送至法院审理。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有的仲裁机关认为,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而有的仲裁机关则认为,侵权行为必须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并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既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维权的方式进行主张。
结论
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畴,需要根据侵权行为与劳动关系的具体关联性和严重性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在遭遇侵权行为时,可以根据自身诉求和侵权行为的性质,选择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