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的组成
在中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的,而非由警官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准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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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仲裁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推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任命。仲裁员必须具备法律、劳动关系、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由职工一方、用人单位一方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推荐。三方代表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员的资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具有5年以上劳动关系、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仲裁庭的性质
劳动仲裁庭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职权的组织形式。劳动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并组织合议。
警官的职责
警官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不承担仲裁职责。警官的主要职责是:
维护社会治安 调查刑事案件 处理治安案件 执行司法机关的决定
因此,劳动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非警官,而是由仲裁员和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的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而非由警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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