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完结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完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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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不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 2.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3. 仲裁庭终结本案审理。
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随时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受理并终止仲裁程序。
三、终结本案审理
1. 仲裁庭认为仲裁请求不成立。 2. 仲裁庭认为没有仲裁管辖权。 3. 仲裁庭发现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庭无法查清事实,又不能依法推定事实。 5. 仲裁庭认为当事人争议的标的为非劳动争议。
四、其他情形
1. 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达成书面协议。 2.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3.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劳动仲裁程序完结的法律后果
劳动仲裁程序完结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
1.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2. 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不得拒绝。
劳动仲裁程序完结的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完结后,仲裁庭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裁决履行义务。
注意:
1.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程序中积极参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一般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销。 3. 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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