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必须是书面的吗?
在中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之一。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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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特定内容。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制作受理仲裁通知书,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对仲裁请求的答辩意见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被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制作开庭通知书,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书面形式的合理性
劳动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具有以下合理性:
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书面形式可以明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答辩意见,防止当事人随意变更请求或答辩,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便于仲裁庭调查取证:书面材料可以为仲裁庭调查取证提供依据,有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方便当事人维权:书面材料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便利,当事人可以根据书面材料向仲裁庭提交证据,陈述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裁决的执行:书面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例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仲裁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自愿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便于仲裁庭调查取证、方便当事人维权和有利于裁决的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仲裁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