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分公司劳动仲裁吗?
在中国的劳动关系中,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成为劳动仲裁的申请人,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探讨这一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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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该条文中的“组织”一词,包括了分公司。因此,分公司原则上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成为劳动仲裁的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将仲裁通知书送达总公司。总公司有权参加仲裁,提出答辩和证据。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分公司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规定了总公司在仲裁中的权利。
仲裁实务中的争议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允许分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但在仲裁实务中仍存在争议。一些仲裁委员会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申请仲裁的资格,只能由总公司申请仲裁。
这种观点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具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关系管理权。因此,分公司有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争议责任。
支部的仲裁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下设的支部不具有独立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这是因为支部只是分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人事管理权。因此,支部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分公司或总公司申请劳动仲裁。
结论
在中国,分公司可以申请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总公司有权参加仲裁,提出答辩和证据。仲裁实务中存在的争议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