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途撤销的程序
一、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申请仲裁之日起五日内可以撤销仲裁申请。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答辩书,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反请求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书,反请求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仲裁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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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申请的程序
1. 申请时间:申请人可在申请仲裁之日起五日内撤销仲裁申请。 2. 申请方式: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撤销申请书。 3. 申请内容:撤销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 - 仲裁申请书的编号; - 撤销申请的理由。
三、答辩期内的撤销
1. 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提出反请求。 2. 答辩期内的撤销:如果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书和反请求书,则申请人不得撤销仲裁申请。
四、受理后的撤销
1. 仲裁委员会的审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2. 不予受理的情况:如果仲裁申请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撤销仲裁申请。 3. 受理后的撤销:如果仲裁申请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撤销仲裁申请。
五、撤销申请的效力
一旦撤销申请被受理,劳动仲裁程序将终止。仲裁委员会将作出撤销裁定,并通知当事人。撤销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注意事项
1. 撤销申请的理由:撤销申请的理由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双方已和解、争议已解决、申请错误等。 2. 撤销申请的费用:撤销申请不收取费用。 3. 撤销申请后仲裁申请的重新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内重新提出仲裁申请,但必须符合受理条件。 4. 仲裁委员会的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拒绝撤销申请,例如当事人恶意撤销申请或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