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病历调取
背景
在离婚诉讼中,病历记录可能成为重要证据,揭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因此,在必要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调取病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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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因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取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通知有关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将病历资料送交人民法院。
调取流程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调取病历申请,并说明调取目的和病历相关信息,如姓名、就诊时间、医疗机构等。
2. 法院裁定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案件需要作出裁定。如法院认为调取病历有必要,将通知相关医疗机构提供。
3. 医疗机构提供病历
医疗机构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病历资料送交法院。
4. 法院审阅
法院收到病历资料后,将审阅病历,并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将病历作为证据。
注意事项
1. 权限限制
当事人只能调取与案件相关的病历,不能滥用权柄调取无关的病历。
2. 保密义务
法院对调取的病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3. 医疗机构的配合义务
医疗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调取病历,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
4. 费用负担
病历调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般由申请调取的一方承担。
案例
在某离婚诉讼中,妻子怀疑丈夫患有精神疾病,但丈夫否认。妻子遂向法院申请调取丈夫在某精神病院的病历。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调取病历有必要,遂通知精神病院提供病历。精神病院提供病历后,法院审阅病历发现丈夫确实患有精神疾病,该病历成为认定婚姻因精神疾病而无效的重要证据。
总结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调取病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根据案情需要,依法通知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医疗机构负有配合义务。当事人应当合理使用调取病历的权利,尊重患者隐私权,配合法院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