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未送达如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未送达撤销的程序如下:
1. 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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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当事人。 (2)申请期限: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未送达的仲裁通知书,自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 (3)申请方式:向作出仲裁决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受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的编号及送达方式; (3)未送达的事实及理由; (4)撤销申请的请求。
3. 审理
(1)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审理,并可以调查取证。
4. 裁决
(1)撤销仲裁决定:仲裁庭审查认定仲裁通知书未送达事实成立的,应当裁决撤销原仲裁决定。 (2)驳回撤销申请:仲裁庭审查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未送达事实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撤销申请。
特殊情况
如果仲裁通知书公告送达,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及时收到仲裁通知书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恢复原状。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已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未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自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撤销。
第八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
第九十条 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在开庭前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书。
第九十一条 仲裁庭经过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