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享有工资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期间职工享有工资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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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接受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接受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权的保障
上述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期间享有的工资权。具体保障措施包括: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原工作岗位无法安排,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不履行合同或安排工作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继续履行合同或安排工作,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标准
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标准通常为劳动者在提出仲裁申请前的原工资标准。ただし、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裁决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赔偿标准不得超过劳动者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裁决可酌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拖欠工资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逾期利息。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以罚款。
结语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期间享有工资权。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另行安排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举报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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