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中的时效
简介
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超过时效后,当事人将丧失行使该权利的资格。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存在时效限制,对于逾期未申请仲裁的案件,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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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一般为用人单位作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者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
特殊情况
仲裁法对特殊情况下的时效期间作出了规定:
若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申请仲裁,经仲裁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效。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因故中断仲裁程序的,中断时间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碍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时效限制。
时效中断和中止
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得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劳动仲裁程序中的时效中断事由包括: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仲裁通知。
时效中止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得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时效中止后,从中止原因消除时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仲裁程序中的时效中止事由包括:
当事人一方无法知道仲裁事由或者当事人一方不能进行民事行为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提交仲裁请求的。
逾期申请仲裁的后果
如果劳动者逾期申请仲裁,则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丧失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如果劳动者符合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仍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长时效。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对时效的审查较为严格。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时效期限,避免因逾期申请而丧失权利。
案例
案例1
劳动者王某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因不满赔偿标准,于辞退之日起3个月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王某已超过1年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2
劳动者李某因工受伤,但用人单位拒绝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在受伤后6个月内多次向用人单位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李某因伤情加重入院治疗,未能及时申请仲裁。待李某出院后,已超过1年时效。但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延长时效,并提供了住院证明等证据。仲裁机构经审查,准许李某延长时效,并受理了其仲裁申请。
结论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时效限制对于保障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及时申请仲裁,以免因逾期申请而丧失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仲裁法关于特殊情形下时效延长和中止的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