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状诉讼请求的撰写
一、诉讼请求的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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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分割或处理; 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他与离婚相关的请求事项,例如:精神损害赔偿、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的损害赔偿等。
二、诉讼请求的撰写原则
在撰写诉讼请求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明确性: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或含糊不清。 2. 合法性: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可诉性: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可诉性,即请求的事项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4. 关联性:诉讼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的标的物具有关联性,不得提出与离婚无关的请求。
三、诉讼请求的格式和内容
离婚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通常采用以下格式:
``` 请求事项: 1.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准予双方离婚; 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方案如下: - 房屋一套,位于XXX地区,分割方式为: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的一半; - 存款一笔,金额为XXX元,分割方式为:原告与被告各分得一半; 3. 判决由原告抚养双方未成年子女,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XXX元; 4. 其他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XXX元。 ```
四、诉讼请求的审查
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时,将重点审查其合法性、可诉性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如果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要求,法院将予以受理;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五、诉讼请求的修改和撤回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修改或撤回诉讼请求。修改诉讼请求应当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可以在任何阶段提出。但撤回诉讼请求后,原告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
六、示例
诉讼请求: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准予双方离婚;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方案如下: - 房屋一套,位于XXX地区,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屋价值的50%; - 存款100万元,原告与被告各分得50%;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原告抚养双方未成年子女,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 4. 根据被告出轨的事实,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