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调解与开庭的程序
导言
劳动仲裁是在劳动关系中 возникший纠纷时解决纠纷的一种 legal mechanism。在我国,劳动仲裁程序包括调解和开庭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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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阶段
调解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仲裁员将主持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自愿性:双方当事人均可选择是否参加调解。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内容保密,不得对外披露。 不具有约束力:调解达成一致的方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庭阶段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则进入开庭阶段。开庭阶段的特点如下:
公开性:开庭过程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可出席。 证据主义:双方当事人均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约束力: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
调解和开庭的顺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通常情况下先进行调解,再进行开庭。具体顺序如下:
1. 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 受理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组成仲裁庭。 3. 调解:仲裁庭主持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4. 调解不成立: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则进入开庭阶段。 5. 开庭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 6. 裁决: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仲裁裁决。
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不经过调解阶段直接进入开庭阶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
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 调解已经进行但未能达成一致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情形的。
结语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阶段先于开庭阶段,这是为了促进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既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又可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则进入开庭阶段,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