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事实反悔的承认
导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性司法程序,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反悔是指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对已陈述的事实提出反悔,意图推翻既定的事实认定。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中劳动仲裁对于事实反悔的承认条件和后果。
事实反悔的承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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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庭已作出的裁决中,对已陈述的事实反悔的,不得再予承认。这意味着劳动仲裁庭一般不认可事实反悔。
然而,以下情形例外,劳动仲裁庭可以承认事实反悔:
有证据证明原陈述系误解、欺诈或胁迫所致:当事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原陈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误解、欺诈或胁迫影响所致。 有新的证据出现,能够推翻原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发现或取得了未曾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的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劳动仲裁庭另有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仲裁庭根据具体案情,另有规定允许事实反悔的。
事实反悔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的事实反悔符合上述承认条件,劳动仲裁庭可以撤销原仲裁裁决,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裁决。
如果事实反悔不符合承认条件,或者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事实反悔申请,则劳动仲裁庭将不予采纳当事人的反悔,维持原仲裁裁决的效力。
实务中处理事实反悔的原则
在实务中,劳动仲裁庭处理事实反悔时,坚持以下原则:
谨慎审查:劳动仲裁庭对当事人的事实反悔,必须严格审查,确保反悔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证据充分:当事人要求事实反悔,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推翻原认定事实。 及时提出: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事实反悔,逾期不予受理。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庭在处理事实反悔时,既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反悔权。
案例
2021年,江西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反悔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曾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原陈述系误解或胁迫所致,亦无新的证据推翻原认定的事实。因此,仲裁庭未予承认劳动者的事实反悔,维持原仲裁裁决。
结语
劳动仲裁中事实反悔的承认受到严格限制。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悔申请,方可获得承认。劳动仲裁庭在处理事实反悔时,坚持谨慎审查、证据充分、及时提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确保劳动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