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提交后的撤回
引言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争议的程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劳动者已正式启动仲裁程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需要撤回已提交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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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时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撤回仲裁申请。逾期撤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撤回程序
若劳动者需要撤回仲裁申请,应向受理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并阐明撤回理由。
撤回后效力
仲裁申请撤回后,仲裁程序随即终止。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撤销仲裁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撤回的常见理由
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的理由可能包括:
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 发现仲裁申请有错误或遗漏; 决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丧失仲裁请求权等。
需要注意的事项
撤回不可反悔:劳动仲裁申请撤回后,不可再次提出同一仲裁申请。 时效严格:必须在五日内撤回,逾期不予受理。 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明确理由:撤回申请中应明确撤回理由,以避免争议。 专业指导:若有疑问或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结语
劳动仲裁提交后,劳动者可以在五日内撤回仲裁申请。撤回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阐明撤回理由。撤回后,仲裁程序即行终止。了解撤回的时效、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有助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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