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立案程序
一、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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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经过调解无效的; 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的。
二、立案材料
提起诉讼离婚,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原告一式两份,被告一式一份);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婚内财产清单、过错行为证据等)。
三、立案流程
1. 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递交材料:当事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管辖法院立案庭。 3. 审核材料:法院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有效。 4. 登记立案:材料审核无误后,法院将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5. 缴纳诉讼费:当事人需要根据法院规定缴纳诉讼费。
四、起诉状书写要点
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婚姻关系情况; 离婚请求(包括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诉讼请求);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证据清单。
五、注意要点
协议离婚: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不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冷静期: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法律后果:离婚后,原夫妻关系消灭,当事人恢复独身身份,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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