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判定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审查以下条件:
管辖权
.jpg)
争议发生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关系所在地
受案范围
可受理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
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纠纷 社会保险争议 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申请时间
仲裁申请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身份资格
劳动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代理人 用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工会组织
仲裁请求
申请仲裁应明确提出仲裁请求,包括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的具体义务 仲裁请求应具体、明确、合理
仲裁条件
争议已协商未成 争议双方已履行法定调解程序 法律、法规未规定调解程序的,可直接申请仲裁
不予受理情形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申请材料不齐全 争议已受人民法院审理或仲裁
受理程序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时间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在三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不受理的,应在三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