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拿不到的应对措施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要素。然而,有时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证据无法取得的情况。对此,中国的法律提供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向对方当事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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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2条,当事人有权向对方当事人索取与其主张有关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仲裁庭可以责令其提供,并可依法强制执行。
二、向第三方索要
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可以向与争议有关的第三方索要证据。第三方有义务提供证据,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
三、申请法院调查令
如果当事人无法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取得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有权调查取证,并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
四、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可以责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保护、保存证据,以防灭失、毁损或者丢失。
五、搜集替代证据
如果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可以搜集间接证据或替代证据,例如证人证言、电子邮件、短信记录或照片。
六、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推定规则。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推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举证时效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当事人发送庭审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逾期未提交证据,仲裁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八、补证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补交证据。补交的证据应当与争议事项有关,且对案件的处理具有证明意义。
九、专家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指定专家进行鉴定。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地出具鉴定结论,并对结论承担责任。
十、司法协助
如果证据在境外,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司法协助,由仲裁庭委托境外司法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注意事项:
证据应真实、合法、充分。 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事实的一方承担。 仲裁庭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当事人恶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