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人填写指南
引言
劳动仲裁中,证人的证言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填写证人证言,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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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或仲裁庭可以主动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鉴定结论;(六)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证人证言的书写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证人证言的填写
1. 基本信息
证人证言应当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与案件的关系
证人应当说明与案件的关系,包括与当事人的关系、所了解案件情况的来源和方式等。
3. 证言内容
证人的证言应当直接、明确、具体。证人应当陈述自己对案件中有关事实的了解,并说明事实的来源和依据。证言中不得出现猜测、推测或主观评价。
4. 宣读认可
证人填写证言后,仲裁庭应当宣读证言,并让证人确认是否属实。证人确认属实后,应当在证言上签名或盖章。
5. 其他注意事项
(1)证人证言应当注明填写时间和地点。
(2)证人证言可以手写或打印。手写时字迹应当工整清晰。
(3)证人不得伪造、变造或隐瞒证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传唤
1. 传唤
仲裁庭根据案件需要,可以依法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2. 传票
仲裁庭传唤证人应当出具传票,载明下列事项:
(1)案件名称和案号;
(2)证人姓名和住所;
(3)出庭时间和地点;
(4)被传唤的原因;
(5)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3. 拒不到庭
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仲裁庭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证词的效力
1. 真实性
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如果证人故意作虚假证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联性
证人证言应当与案件有关,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证明作用。
3. 证明力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由仲裁庭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证人的出庭作证情况;
(2)证言的具体内容;
(3)证人与案件的关系;
(4)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结语
劳动仲裁证人证言的填写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填写,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证人应当根据自己对案件的了解,如实作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庭应当依法传唤证人出庭,并对证言的效力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