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协议
前言
离婚诉讼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达成的关于离婚事宜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应当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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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
二、离婚意思表示
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并已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三、子女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子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四、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和份额; 债务的承担方式和比例。
五、其他约定
夫妻一方婚内有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应当同意; 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自愿签字,不得受任何胁迫或欺骗。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生效
离婚诉讼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
撤销或变更
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得撤销或变更协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的; 一方在订立协议时未完全理解协议内容或者没有能力理解协议内容的;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法律后果
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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