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结果的接收
在中国的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争议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结果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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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仲裁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争议的事项和仲裁结果; 仲裁理由;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送达方式
仲裁裁决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直接将裁决书送到当事人家中或单位。 邮寄送达:由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邮寄方式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公告送达: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拒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视为送达。
送达期限
仲裁裁决书应当在仲裁结束后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领取,视为送达。
送达证明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可以由仲裁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裁决书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于裁决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
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领取,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后,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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