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必须亲人去吗?
导言 劳动仲裁是中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当事人是否必须亲自参加仲裁程序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深入探讨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劳动仲裁是否必须亲人去的问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未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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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对《仲裁法》第47条进行了解释,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特殊情况 《司法解释一》并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以下情形为特殊情况:
当事人因出差、就医、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参加仲裁程序; 当事人因自身疾病或残疾无法参加仲裁程序; 当事人因年龄、文化水平等原因无法有效参与仲裁程序。
委托代理 如果当事人符合“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程序。代理人可以是劳动者本人、律师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委托代理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代理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 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范围应当明确。
缺席仲裁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对其缺席承担后果,包括:
视为愿意就争议事实达成一致意见; 对其提出请求、答辩或提供证据的权利予以限制; 对其不利事实予以推定; 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对缺席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亲自参加仲裁程序不具有强制性:
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视频会议或其他远程方式进行仲裁; 仲裁庭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当事人; 涉及劳动者请求支付未付工资、加班费等数额较小的争议。
结论 根据中国法律,劳动仲裁当事人不一定必须亲自参加仲裁程序。在有“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劳动仲裁程序,避免因缺席而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