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书书的替代方式
引言 劳动仲裁证书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裁决的书面凭证,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或遗失了劳动仲裁证书书。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证书书替代方式。
法院调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仲裁证书书的,可以申请法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调取。法院调取的劳动仲裁证书书与当事人提交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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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笔录 当事人无法获得劳动仲裁证书书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制作见证笔录。根据《公证法》第28条,公证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或者举行的行为制作见证笔录,见证笔录具有公证证明效力。
复印件 当事人遗失了劳动仲裁证书书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补发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第2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现劳动仲裁证书书遗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发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院判决书 如果劳动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劳动仲裁证书书进行认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予以认证。法院认证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效力 上述替代方式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均可以代替劳动仲裁证书书,具有证明劳动仲裁结果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使用这些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证书书替代方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公证笔录等。劳动仲裁证书书替代方式并不妨碍当事人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结论 劳动仲裁证书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或遗失了证书书时,可以通过法院调档、见证笔录、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等方式进行替代。这些替代方式均具有证明劳动仲裁结果的效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