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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协议范围怎么写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22 浏览量:717

劳动仲裁协议范围

引言

劳动仲裁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约定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应当属于下列范围:

劳动仲裁协议范围怎么写

第一类:劳动关系

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发生的争议;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赔偿或者补偿发生的争议;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争议; 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

第二类:社会保险争议

因工伤事故、职业病产生的争议; 因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给付标准、支付期限等发生的争议; 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稽核等发生的争议; 因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和评残等发生的争议; 因社会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发生的争议。

第三类: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

因劳动者死亡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争议; 因劳动者劳动能力下降的争议; 因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争议; 因劳动者技术秘密保护的争议; 因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争议。

劳动仲裁协议范围的约定

劳动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仲裁范围,但不得超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约定范围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可以比法律规定的范围更窄,但不能更宽。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只对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进行仲裁,但不能约定对社保争议进行仲裁。

不属于劳动仲裁协议范围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协议范围:

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产生的争议; 因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争议; 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纠纷和争议。

无效的劳动仲裁协议

以下情况的劳动仲裁协议无效:

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排除或者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存在欺诈、胁迫等民事行为中的无效情形。

结论

劳动仲裁协议范围应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仲裁范围,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效的劳动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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