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适用于劳动仲裁的例外情况
在中国,劳动争议一般情况下适用劳动仲裁,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在此情况下,劳动争议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一、行政机关人员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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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行政机关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其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而是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二、户口在农村的劳动争议
对于户口在农村,且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其劳动争议不适用于劳动仲裁,而是应当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处理。
三、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有地域限制的。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仲裁机构管辖区域之外,则不适用于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涉及国家利益的劳动争议
涉及国家利益的劳动争议,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等,不适用于劳动仲裁,而是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不适用劳动仲裁的情形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不适用劳动仲裁的情形,例如:
《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组织与会员之间的争议; 《集体合同法》规定的集体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劳动争议等。
处理程序
对于不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程序:
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处理; 司法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特殊程序:根据具体法律规定,采用其他专门的处理程序,如工会调解、集体协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例外情况涉及的劳动争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特殊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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